原告夏**与被告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何影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立富、佘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平安桂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平安桂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128736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医疗费23838元、误工费23872元、护理费5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1760元、残疾赔偿金5283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32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车损费2000元);2、判决被告何**对上述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后的余下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7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何**驾驶桂c×××××号小型轿车(该车所有人系何**,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系平安桂林中心支公司)沿国道322线由兴安往桂林方向行驶,行...(本文书还有4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