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工业园区胜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胜浦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苏*工业园区三诺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诺公司)、朱**、杨**、俞**、原审第三人沈**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苏*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胜浦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1、本案中有充分证据及事实可以证明一审法院从上诉人处划走338600元系由被上诉人不履行承诺所致;2、债权债务抵消应当经过当事人之间确认或者法院确定,而本案中无当事人之间的一致认可,也没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已抵消依据不足;3、被上诉人三个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所有的被上诉人都在承诺书中共同签字做出承诺,在三诺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后会向第三人沈**支付538600原,上诉人是基于这一保证的信任才会把所有款项支付到三诺公司帐上。因此,被上诉人三个个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三个个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履行清偿义务,直接导致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而产生利益损失,应当承担清偿义务。最后,在上诉人支付全部款项后被三个股东全部分走,因此,被上诉人三个个人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三诺公司、朱**、杨**、俞**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原审第三人沈**未作答辩。
一审原告胜浦街道办事处的起诉请求: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338600元,利息损失4845.7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18日起暂算至2014年10月18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共计343445.7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338600元,并赔付原告利息损失(以338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就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原告说明:被告三诺公司支付原告垫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朱**、杨**、俞**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法律依据为,被告三诺公司已被...(本文书还有8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