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易门华山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王**、欧绍芬、普正阳、赖**、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赖**、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普正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山公司、王**、欧绍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代偿的本金275.945342万元,以及该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现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为3.067592万元);2、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391801万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华山公司抵押给原告的36台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本文书还有4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