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易门恒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李**、李**、许**、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恒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许**、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代偿的本金300万元,以及该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现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为3.335万元);2、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万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李**所有的位于易门县××镇××路××**房产证为易门县房权证易字第××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恒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本文书还有4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