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男,1959年6月**日生,汉族,居*,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文营西路西城北巷2巷1号。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声威水泥公司、被上诉人许**、原审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的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铜川声威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被上诉人许**的诉讼代理人张**、刘*、原审被告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250万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许**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明确承认其指令程**以“铜川市农发奶业服务有限公公司”之名向“浙江声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3日转付250万元,该款项可以直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365.04万元借款是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在处理本案时,置当事人自认于不顾,武...(本文书还有2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