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保郑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平安财保郑州分公司不承担7500元;2.诉讼费由闫**、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新郑****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的做出程序不合法,委托鉴定机构时未通知平安财保郑州分公司到场参与,且评估金额过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闫**辩称,该鉴定结论是经由新郑*交警部门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结论,该结论符合被上诉人车辆损失情况,且经过原审法院认定,可以作为闫**实际损失的相关依据,故平安...(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