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平安保险公司)、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王**及其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姜**、李**,被告红河平安保险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昌**,被告毕*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214666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二被告按责赔偿。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8日,原告亲属吴*驾驶二轮摩托车载杨*行驶到石林大道××红绿灯××路段,与被告毕*驾驶云g×××××号**菱牌小型客车相撞,致吴*现场死亡,杨*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毕*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云g×××××号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主为毕*。...(本文书还有2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