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郑**因与被申请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郑**申请再审称:申请人长期离开泉州并居住在宁夏,被申请人明知该事实而向法院提供其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津头埔的地址,导致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剥夺了其诉讼权利,其也是因为其他案件才得知本案判决情况;原审认定诉争款项80万元是借款是错误的,该款项...(本文书还有4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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