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精河县裕泰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公司)诉被告新疆曼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福公司)、被告李**、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曼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裕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曼福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9801992.98元及利息2654624.57元(按月息11.775‰,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合计12456617.55元。2、被告李**、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7日,精河县农村信用社与曼福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与李*...(本文书还有2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