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诉被告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及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7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0万元(以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5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福建省宏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股份转让协议》)1份,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福建省宏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南公司)34.01%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按700万元受让。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被...(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