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诉被告李**、李**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李**、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向本院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位于汝州市钟楼办事处××(××新村)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号上的房产为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汝州市某房产原来**层系二被告所建**房产证房产证号为16044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8.47平方米。原告李**系被告之子,于2013年1月4日与原告李**登记结婚。二原告结婚前已认识二年,且共同接管了李**姑姑的位于汝州市卫生岗后面开办的育才托教,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二原告已在一起同居生活一年,2012年秋因需要结婚,且家庭住房紧张,二原告共同出资13万元,二被告出资8万元,(其中4万元系借款,由二原告偿还)在原...(本文书还有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