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女,汉族,1962年12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太湖乡。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张*、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30日进行了书面审理。
袁**上诉请求:依法改判(2016)湘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为被上诉人张*、吴**连带支付袁**护理费10500元。事实和理由:虽然张*有支付护理费的义务,但吴**作为实际受益人及被服务人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是在为吴**服务,吴**至少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大地公司辩称:该案与大地公司无关,吴**另外起诉...(本文书还有1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