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高**与被申请人高**、一审第三人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6)晋11民初****号民事判决。李**、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再审申请人李**、高**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晋民终****号民事裁定,按李**、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6)晋1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高**的再审请求:l、撤销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停止对中央财政、白银市财政、平川区财政三级财政给予白银市平川区石门安韦煤矿、军源煤矿的产能奖补资金的执行;3、撤销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项认定的一审受理费36996元,改判诉讼费;4、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依据执行异议之诉有关规定,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据包括:1.吴*禄个人申明一份;2.甘肃中瑞成矿...(本文书还有1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