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姚**、原审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懿丰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姚**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也未提供担保,借款协议上有其名字的章是其所在懿丰公司刻制的法定代表人章,平时由懿丰公司保存。其未提供个人担保,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错误。
被上诉人姚**辩称,姚**上诉所述不是事实。从借款时,姚**就给了其名片,根本不是职务行为。懿丰公司是姚...(本文书还有1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