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曲沃县长兴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兴洗煤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陈*、二审上诉人段**、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晋检民(行)监【2017】140****000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7)晋民抗2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玮娜、史永升出庭。申诉人长兴洗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申诉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淮锦锦、张**、二审上诉人段**和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一、原审判决以”段**、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300万元借款没有用于长兴洗煤公司”为由,认定该款项用于长兴洗煤公司的日常经营,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最高...(本文书还有2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