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山县富尔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华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濮阳市龙脉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富尔康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凭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询证函进行判决,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一审法院将为货款进行的房产抵押法律关系认定为供货协议房产抵押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并且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华翔光源提供供货协议抵押担保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为无效行为。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辩称,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票据没有经管人签字,不予认可,请求依法判决。
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辩称,鲁山县富尔康实业有限公司是否为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或提供何种担保其不清楚,与其公司无关,请求依法改判。
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偿...(本文书还有4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