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第三人益丰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该章程为注册时使用的章程,应当由工商部门证明其真实性;且章程是企业内部约束股东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被告刘*、两岸教育公司对第三人益丰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禾田幼儿园是依法设立的,担保法规定教育部门不能作为担保机构,禾田幼儿园该担保无效。
被告禾田幼儿园未到庭质证。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第三人述称,举证、质证情况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22日,原告王**与被告刘*签订编号为20140922的《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刘*因需要,向王**借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以实际到账和使用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三倍计算。2014年9月22日,王**通过招商银行郑州分行未来支行向刘*转账200万元;2014年10月14...(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