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83290元、鉴定费7000元,两项合计1902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其所有的越野车(登记车主王*国、实际车主为原告王**)在被告处报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5530元,三者险以及不计免陪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2015年10月13日16点30分,王**驾驶车辆沿大漠电厂东侧大棚区西土路由北向南行使的途中,与前方同向行使的高祥驾驶的铲车追尾碰撞,事故经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乌达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事故中严重损毁,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推定车辆全损,原告故此向...(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