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支公司(下称:”人保七星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同日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人保七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保七星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55334.26元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人保七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和陈**对交强险赔偿后的余下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8时10分,被告陈**驾驶桂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平乐往荔浦方向行...(本文书还有4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