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云南邦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文**、赵*,被告邦纳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被告邦纳建筑公司因承建富民县散旦镇警犬训练基地向原告购买砂石料。原告从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5月20日,一共为被告提供了价值207208元的砂石料。但供完货后,被告却一直未支付原告赵**货款。经原告再三催要,被告只偿还了52860元,剩余货款一直没有偿还。后*,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被告出具了结算单并承诺在2016提9月12日一次付清剩余的154348元货款,但被告并未支付该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