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不服崇礼县清三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三营乡政府)以《通知》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钱*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本案批准延期审理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清三营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日向原告刘**作出《通知》。清三营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清三营乡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合法诉讼资格;2、崇礼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明,证明原告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3、崇礼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明原告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章建筑;4、原告刘**与被告签订的鱼塘拆迁补偿协议及确认表一份,证明原告刘**与被告对补偿事宜进行过协商,对鱼塘物品进行过确认,双方对各项数额均已达成了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约定给付了原告15万元补偿款。
原告刘*...(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