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康利岗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婧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花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康利岗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康利岗石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6日,被告陈**以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贺*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贺*劳人仲案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642.46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340.64元。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决结果有误: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实质上是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本文书还有3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