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高新区潭林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潭林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上诉人潭林租赁部的经营者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岳建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肖跃平非上诉人岳建公司的员工,也并非大桥学校改扩建项目负责人,无权授权贺**代表公司及其项目部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涉案合同对上诉人不发生法定效力,一审认定事实错误。2、涉案合同加盖印章系“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该技术资料专用章超过了该印章的适用范围,我公司未对贺**的签字行为进行追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3、被上诉人潭林租赁部提供的《结算清单...(本文书还有4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