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王*与被告甘南县海福运输有限公司、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及其与原告王*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南县海福运输有限公司及阳光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王*医疗费3320.08元、陪护费9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合计8450元;2.被告赔偿原告邢**车辆损失44345元;3.诉讼及其它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6日11时30分许,曹**驾驶黑b×××××/黑j******号重型半挂...(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