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柯**因与被上诉人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柯**上诉请求: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涉诉土地是上诉人承包的责任田,上诉人把土地租赁给了李**。
李**答辩称:争议土地系柯**的伯父柯文祥的土地,柯文祥去世后,争议土地一直荒芜,由栗园西组收回后,发包给李**耕种至今。
柯**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依法解除租赁协议,判令被告退还占原告的责任田1亩及租赁费8年320元(每亩每年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争议的1亩耕地位于泌阳县××乡××村委××组被告李**家门前,属于该村组河南沙地。该1亩耕地由被告李**长期耕种至今。...(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