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池山、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损失:医疗费20609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56天×20元/天)、误工费430元(147.16元/天×430天)、护理费38555.92元(206天×147.16元/天+147.16元/天×56天)、残疾赔偿金96888元(40370元/年×20年×12%)、被扶养人生活费10941.84元(其父26052元/年×5年×12%÷4人+其母26052元/年×5年×12%+其女26052元/年×2年×12%÷2人)、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309...(本文书还有3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