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上诉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金**之委托代理人刘**、刘**,上诉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崔**,原审被告顾**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9月15日上午九时许,金**在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宇公司)承揽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从架上摔落受伤,后被送往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弥漫性轴索损伤、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脑疝、颅骨骨折、颅内积气等,于当日进行了去骨瓣减压术+颅内血肿清除术,后于2012年12月20日进行了颅骨修复术,两次治疗共计住院73天。金**主张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中,有434062.48元是顾**垫付,另有14800元系金**自行支付,但并未提供医疗费票据。兴宇公司、顾**均主张垫付款是兴宇公司对案外人陈**、金元敏的借款,且实际数额为702400元。金**的伤情经天津市南开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委托鉴定,天津医科大...(本文书还有4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