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耀县、王**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市永昌千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耀县、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千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耀县、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为:1、原审程序违法。一审中,被上诉人称李*虎系其公司业务经理却没有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查明李*虎为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李*虎无权代理被上诉人诉讼,一审基于李*虎系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基于李*虎与王**所谓对账欠条作出判决程序违法。2、原审认定事实不清。⑴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首先,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李*虎与张耀县个人之间存在水泥运输合同关系,...(本文书还有3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