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淮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法定代理人吴*及委托代理人潘**、时*,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陆*、程*,被告平安保险淮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诉称:2013年3月7日11时55分,赵*驾驶车牌号为皖d******号小型客车,沿刘*山路行驶至刘*山路人社局门前时,撞到行人吴*,致使吴*受伤。事故发生后,吴*先后到安徽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安徽省红十字朝阳医院、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原告右外踝骨折等。该事故经淮南市交警支队田家庵一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违规驾驶行为不仅仅给一个刚满9岁的幼小心灵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且由于原告正处于发育阶段,该事故对原告的身体发育有一定的影响。经医院诊断现原告虽暂时出院,但仍需要长期复查。可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是长期的,原告为此保留后期治疗所产生费用的诉讼请求。事故发生后,被告对该事故不予理睬,根本不予赔偿原告的损失。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本文书还有5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