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谢**诉被告姚**、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姚**、被告葛**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谢**因病,被告葛**的委托代理人潘**因事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被告姚**在承包金色家园工地期间,多次从原告处购入建筑用胶水,共计货款174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货款。现诉讼来院,请求二被告支付货款17400元及利息292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马*、谢**身份证,证明二原告基本身份情况;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送货单64张及收条1张,被告姚**已支付原告1万元,证明现二被告尚*原告货...(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