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邵**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诉称,2008年10月4日,天台县平桥镇温塘村丁建良由被告丁**担保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约定同年11月4日归还。借款后,丁建良一直拒绝归还借款,被告也不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丁**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从2008年11月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丁**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诉称的借款保证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被告未到庭...(本文书还有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