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邹**诉被告林州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公司)、云南碧鸡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鸡物业公司)、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鸡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原、被告申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祖**,被告林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毕*,被告碧鸡物业公司、碧鸡房地产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邹**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系西山区鱼翅路碧鸡***小区的业主,林州公司在碧鸡名城施工作业,碧鸡公司系原***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7年4月16日,原告的车辆停放在碧鸡名城二区内,林州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物品坠落,致使原告车辆...(本文书还有1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