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4000元计算);2.被告负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于2016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4000元,并约定“若借款人未能偿付本息,则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所有费用)”,以上事实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据为据。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推诿支付借款本息。...(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