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住建局答辩称:五常市土地管理局与五常五金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将五常五金公司、朝阳饭店两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五常五金公司,宗地面积为3555平方米,其中商服用地面积1015平方米,住宅用地面积2540平方米,档案中五常五金公司出让土地附图与五常五金公司用地现状对比,五常五金公司综合楼东侧至亚臣路的土地不在出让宗地范围内,2004年亚臣路扩建所占用土地,不在五常五金公司宗地范围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
张**陈述意见与侯**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