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毛江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艺、黄巧红参加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任*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2012年8月28日,被告因工程资金周*困难,经人介绍到原告处借款20万元,原告在8月28日支付20万元给被告,被告随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以本人房产和车辆作为借款的担保。借款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支付约定的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到处躲避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借款20万元;2、被告支付到起诉之日止的借款利息12000元,后段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原告因起诉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蒋*、杨**未到庭进行...(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