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被告委托张兴龙为其寻找天然气管道入户安装人员。原告在不知情况下委托张兴龙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兰州市和平镇润兴佳苑**座的天然气管道入户安装工程。在施工前...(本文书还有3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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