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三明巨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丰公司)与被告厦门强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泰公司)、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邓**、洪**及被告强泰公司、丁**、林**共同的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强泰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23200元;2.判令丁**、林**对强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强泰公司因生意业务需要向巨丰公司购买白炭黑等化工材料。后经双方进行对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强泰公司尚拖欠巨丰公司货款823200元,...(本文书还有1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