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祥驾驶浙j×××××哈佛汽车在本县坦头镇下莲塘村马路边,拦住骑电瓶车单独回家的被害人陈*1,将其拉至车内后采取掐脖子、抓头发等暴力手段及言语威胁,强行与陈*1发生了二次性关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1受外力作用头部、面颈部、胸部等全身多处致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当天,被告人黄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的在卷供述,被害人陈*1的陈述,证人陈*2、鲍*、陈*3、蔡*、黄*、吴*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