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县宏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许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中银保险许昌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交强险和三者险内赔偿26970元;2.判令被告在车损险内赔偿原告124921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250元,施救费365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4日,原告为自己所有的“豫h×××××/豫h******”车辆在被告处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主车三者险1500000元,车损险140425元;挂车三者险50000元,车损险68500元,并均办有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2017年4月10日16时15分,原告驾驶员王*柱驾驶上述投保车辆行驶至二××向××+600m处时,车辆撞上中央...(本文书还有2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