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邱**立即向张**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张**、邱**立即向张**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张**、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0日,张**向张**借款250000元,借款约定逾期还款,每日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若未能按时清偿本息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约定产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本文书还有2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