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被告开发位于工业大道东侧的博地财富广场,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1021680元的价款购买被告的第**幢**层**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54.8平方米。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开发商品房未予交付给原告,并且把该房又卖于了他人。原、被告双方又以2015年2月17日的时间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第**号楼**号房1-**层建筑面积是197.4平方米,购房款为1361596元。原、被告改签合同后,被告依然没有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交付房屋,原告无奈,诉讼来院。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签订的第**号楼**号房1-**层建筑面积是197.4平方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论是否补签,均是原、被...(本文书还有2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