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崔某某、胡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陈*某、涂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涂某某的刑事责任。望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涂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生产的药是为了治疗疾病,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涂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根据自己多年的行医经验研制的药,疗效应得到确认,这是中西医结合治疗糖尿病的方法,不是制造药品的行为,药品本身不存在副作用,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建议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涂某某利用被告人涂某某研制的降血糖配方,加工生产“降糖四号”药丸,并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阳社区服务站和私下多次向糖尿病病人出售。2013年8月14日新乡市药监...(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