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华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认购款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3日,原告看房后,预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x),被告售楼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在《金珠港湾二期》认购合同上签字,并缴纳认购金2万元。原告配合签字,并通过银行转账缴纳了2万元认购款。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先回家,等审查购房资格后,再通知原告在2017年7月底前签《武汉市商品买卖合同》。
2017年7月30日,原告突然生病住院。原、被告没有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原...(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