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康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发公司”)诉被告西安亚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发公司诉称,2014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供应通讯屏蔽线同时负责现场安装,合同约定的通讯屏蔽线材料费及施工费合计8800元。2014年3月29日,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4年8月2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8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亦签收确认,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同时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通讯器材费、施工费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亚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通过传真形式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的...(本文书还有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