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廉**、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杨**,被告廉**、穆**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廉**、穆**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4,800.00元;2、从2017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4日,廉**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在张**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2%,约定于2015年12月4日还款。并用廉**、穆**所有的坐落于克东县克东镇中兴街林业局综合楼**单元**室(房屋所有权证号**7,建筑面积87.915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克东县房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截止至2017年1月1...(本文书还有2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