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张**所有;2.判令朱**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张**使用;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1日,张**与朱**签订《赠与合同》,朱**自愿将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首府××号房屋赠与给张**所有,不附加任何条件,该房屋剩余贷款由朱**继续偿还,直至付清止;张**表示接收该赠与。同时,张**、朱**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现张**多次要求朱**将房屋交付使用,朱**一直推拖不予交付。张*...(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