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与被告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彩虹独任审理本案,书记员张萌萌担任本庭记录,于2017年7月12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诉称,2017年3月4日11时,原告司**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商丘市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原路与张巡路交叉口南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李*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司**及乘车人冯**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做出商公交认字【2017】第0304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负担此次事故的主要...(本文书还有3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