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1与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谢*1法定代理人黄*、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马**、陶**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谢*1的法定代理人谢*3、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陶**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575.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993元、购买轮椅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16日,原告的母亲黄**被告处待产,后行剖宫产手术,致原告缺血缺氧,经诊断为脑性瘫痪。经法院委托鉴定,认定被告在本次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不良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现对此次发生的费用提起诉讼。
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辩称:对原告于2005年3月在被告处出生的事实无异议。但是本案之前已经泗阳法院作出审理并判决,并且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鉴定且进行...(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