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丁**、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诉讼代理人蒋**,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丁**、李**支付货款234400元、利息14064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2月8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之后利息请求判决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丁**、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刘**一直为丁**、李**供应防水材料。2015年2月8日,经双方结算,丁**、李**累计欠付货款234400元。该欠款经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
丁**承认刘**主张的欠付货款事实,辩称其已付货款10000元应予扣减,现下欠224400元未付。刘**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