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判决赔偿一审的诉讼赔偿;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藐视事实,判决错误。一、案发日有监控且上诉人已在一审中申请调取,但一审法院不作为也不作任何解释。二、被上诉人诬陷上诉人对其进行骚扰,没有任何依据,反而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被上诉人路**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公正,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路**赔偿医疗费、财务损失费、误工费、精神赔偿等共计人民币167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路**承担。
路**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雷**...(本文书还有2924字未显示)